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被举报人1: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政府大楼5楼,法人代表:黄兆亚
被举报人2: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南路99号恒大名都19号楼物管用房,法人代表:沈剑
二,举报内容:
举报1,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从2019年3月至今,一直在违法向小区业主租赁无产权车位。我们认为其行为严重违法,恳请淮安市清江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制止。
举报2,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淮安恒大小区项目中,销售合同第十七条6款,约定“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会所、酒店、综合楼、学校、商业街、配套楼、停车场(地上及地下)、架空层、农贸市场、超市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开发商。我们认为其行为违法,约定无效,恳请淮安市清江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违法格式条款。
三,举报法律依据: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165号文件《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文内容来自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观点和立场,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如存在侵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