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铁路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更好发挥铁路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交通强国、铁路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坚持适度超前、不过度超前,突出需求牵引、改革创新、完善机制,以“便捷高效、绿色智能、安全可靠、共享开放、保障有力”为目标,着力推进联网补网强链、运输服务升级和治理效能提升,更高水平建设“轨道上的江苏”,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坚持规划引领 (一)深化规划编制。综合考虑铁路与公路、水运、民航、低空和城市交通等关系,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布局等规划的衔接,科学编制并形成分层分类、功能互补的铁路规划体系。提前开展路网意义重要、运输需求较大的铁路规划研究,积极争取纳入铁路中长期、五年发展等国家规划;省相关部门系统谋划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铁路货场(物流基地)和专支线布局,指导设区市做好铁路枢纽总图、综合交通枢纽及配套能力规划研究。 (二)稳步推进规划实施。积极做好铁路规划报批工作,规划建设项目应达到预可行性研究深度,初步明确项目投资模式和资金来源。强化铁路规划对项目建设的指导约束,确需对项目功能定位、建设标准、线路走向等进行调整的,报省级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批调整。科学决策建设时机,既有干线铁路能力利用率不足80%的,原则上不得新建平行线路,新建城际铁路近期双向客流密度原则上不低于1500万人次/年。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确保规划有力、有序、有效实施。 三、强化方案论证 (三)合理确定标准。适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科学做好运输需求预测,严格论证项目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技术标准。规划建设贯通省会及特大城市、近期双向客流密度2500万人次/年以上、中长途客流比重在70%以上的高铁主通道线路,可采用时速350公里标准,其余高铁线路、区域连接线原则上采用时速250公里标准;规划建设城际铁路原则上采用时速200公里及以下标准,合理统筹同一走廊内市域(郊)铁路的功能。对预留未来提速条件和发展空间的,应开展深度论证并争取国家相关部门同意。严禁以新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名义变相建设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四)科学选线选址。新建项目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开展选址选线,并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Ⅰ级保护林地等底线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合理布局和集约节约用地用林,严格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尽量避让军事管控区域。统筹考虑城镇布局、客流特点、建设条件等,科学布局车站站点,新建铁路客站原则上应布设在中心城区或靠近城市建成区。控制城市高铁(普铁)客站数量,充分论证多条线路合并设站的可行性,新建铁路应优先考虑引入既有站,县级行政区增设客站要严格论证,原则上不超过1个。 (五)优化客站设计。按照经济适用、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安全便捷的原则推进铁路客站规划建设。充分考虑本地区自然环境、历史文化、人文风情等,推动铁路客站建筑风格与地域特点有效融合。严格控制客站规模,严禁不顾实际扩大站房面积、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方案,严禁超标准装修、违规设置贵宾室。加强铁路客站与其他运输方式的高效衔接融合,促进各站房主体建筑贴临建设、换乘功能空间直接连通,新建枢纽换乘距离宜在300米以内。统筹客运流线与商业设施布局,支持“苏品苏货”集中展示销售,打造展现江苏经济实力和文化魅力的重要窗口。建立完善协同机制,推动片区规划、商业开发、站区综合管理等环节高效衔接。 (六)有效控制投资。坚持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成本管控。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强化资源配给,提升项目可行性和运营可持续性。充分开展工程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规模,从严控制变更设计。新建铁路项目原则上采用地上敷设方式,进出枢纽、征拆困难、噪声振动大等局部路段可研究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立足节约综合投资,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车站集疏运体系及电力、市政等设施与铁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四、保障项目建设 (七)强化前期工作组织。统筹推进铁路项目前期工作,干线铁路和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牵头、沿线设区市配合,市域(郊)铁路项目由省级加强指导协调、所在设区市具体负责。省有关单位提前介入并指导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文物保护等专题报批工作。支持省市达成共识需加快推进的项目列入全省交通重大项目三年滚动计划,鼓励一体化推进可行性研究和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 (八)完善政府出资机制。加强技术经济论证和投资效益分析,合理确定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新建干线铁路(含区域连接线),省内资本金的省市出资比例为:苏南地区5:5,苏中地区6:4,苏北地区7:3;新建城际铁路项目以所在设区市出资为主,省级原则上按资本金的30%出资。市域(郊)铁路项目,由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区)负责;纳入国家或省级规划且具有公共属性的铁路专(支)线项目,省级原则上按照总资本金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后的30%出资。改(扩)建项目资本金原则上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投资能力不足时,“一事一议”确定出资方式。加强联络线、动车所(存车场)、货场设置的研究论证和省级统筹,按照“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落实。 (九)落实资金筹措解缴。根据国家有关单位和省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省铁路办负责制定铁路投资分解及出资计划,按项目做好省级、市级资本金的专户汇缴工作;省、市铁路项目出资人代表及时筹措解缴资本金。地方政府承诺特定事项的出资,按出资协议解缴到位。城际铁路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明确出资主体,批复后尽快完成项目公司组建;铁路项目采用分段建设模式的,各出资主体按照分段对应的出资金额及时解缴到位。 (十)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前期调查,按程序确认范围、数量,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严禁违法建设;按照“包费用、包进度、包稳定”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主体及河道补偿工程、“三电”及管线迁改引起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中的矛盾问题。严格控制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及费用,各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费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超概资金按程序审批确定后计价入股。 (十一)强化用地用林保障。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林地(公益林)占补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确实无法在当地落实的,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市域内、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方式解决。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系统上一年度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指标交易加权平均价、林地占补平衡费用按标准(非省级以上公益林15万元/亩、省级以上公益林20万元/亩)纳入设计概算;项目决算阶段按实列入工程投资,地方自行解决耕地指标的按省交易系统最近一期交易底价列入工程投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列入设计概算,并按规定缴纳。对列入国家及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铁路项目,免缴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国家铁路集团参与投资的项目参照执行。 (十二)夯实建设保障基础。省铁路集团等投资建设主体要提升铁路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对于实施委托代建的项目,应依法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建设管理职责和权限,不得规避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完善铁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完善跨省项目联合推进及监管机制,强化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协同。健全铁路项目涉军协调机制,设区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境内涉军事项的推进落实,省国动办负责涉及军事设施保护事项的沟通联络,建设单位和省行业部门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形成推进合力。 五、优化运营服务 (十三)增强客运服务供给。加强旅客出行规律和需求分析,完善路省客运联动会商机制,全面推行客运“一日一图”“一线一策”,提高市场适应性和供需适配性,协调优化旅客列车开行方案,丰富“铁路+文商旅体展”客运产品及普惠经济、时刻友好的普速客运产品,支持开行环线列车及定制化专列,加大自担当列车开行探索。鼓励政府与铁路企业加强合作,因地制宜、因线施策推动利用既有铁路富余能力开行城际、市域(郊)列车,提升都市圈城际通勤效率。 (十四)推动货运转型升级。提升铁路网货运运能,补强货运干线通道能力、提升运行效率,推进专用线通港达园入企,优化全省铁路物流基地功能布局,促进铁路货运向铁路物流转型。优化铁路货运服务,精准对接适铁货源,拓展“铁路+”现代物流服务模式,积极推广现代化铁路物流装备体系,开展高铁快运研究。大力发展以铁路运输为骨干的多式联运体系,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优化联运组织、强化信息共享,提升中欧(亚)班列运营质效,打造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十五)探索地方铁路运营新模式。深化路地合作,依托省级铁路运营平台,推行设施维保集约化管理,加强运维专业化力量。加快构建城际铁路自主运营管理体系,提升一体化运营、智慧化运维能力。加强跨区域调度指挥、运能分配的协调,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城际铁路与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深度协同,打造“一票通达、一站出行”的便捷体验。推动铁路场站从铁路企业独立运营向多方主体合资合作共同运营转型,探索自主运营铁路专(支)线。 六、加强监管与创新 (十六)构建地方铁路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地方铁路管理部门落实国家关于铁路监管的政策要求,推动完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铁路专(支)线建设市场秩序、工程质量安全、运输服务质量等分层分类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地方铁路法制建设,围绕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建立健全流程规范、协同高效、监管有力的制度体系,提升地方铁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十七)加强安全监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责任,健全跨部门铁路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完善铁路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推进地方铁路安全生产“网格化、专业化、数字化、全员化、实体化、手册化”建设。紧盯规章制度落实和施工现场管控,严格事故隐患识别、报告、整改、销号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发挥各级联席会议、“双段长”制作用,持续深化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加强智能巡检的应用和数据融合分析,加快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用和升级改造。 (十八)实施创新驱动与绿色发展。以科技创新赋能为引领,充分发挥铁路科技创新联合体作用,大力推进铁路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鼓励本土机构和企业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新车型、新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动人工智能在铁路领域的创新应用,积极打造智能建造、智能运维、智能调度、智能服务等“人工智能+铁路”应用场景。强化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绿色铁路建设、绿色装备运用、绿色运营维护,深化铁路交能融合发展,探索铁路专用虚拟电网、近零碳站房、绿色智能枢纽建设和绿色铁路认证标准等研究应用。 七、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 (十九)创新铁路投融资模式。全力争取中央预算资金的支持,地方财政积极安排铁路建设资本金,保障项目资金需求。用足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充分发挥政策性资金对铁路项目资本金的支持作用。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探索“施工+股权”等模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建设运营。通过推进资产证券化、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等方式,构建“建设—运营—开发—增值”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二十)推进土地综合开发。支持省级铁路项目投资主体与沿线市、县(市、区)共同组建综合开发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铁路项目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保障综合开发的用地需求,将项目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利用铁路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用地进行立体空间开发的,支持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铁路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差额的70%核定。 (二十一)提升铁路经营效益。建立健全既有铁路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系,探索布局新业态新模式,提升铁路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形成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探索闲置设施和铁路货运场站盘活利用,实施重点客站商业升级,推出“一站一品牌、一站一特色”主题商业。积极落实铁路市场化改革要求,通过挖掘潜力、增收节支等方式减少运营亏损。制定并实施新一轮以省为主投资铁路项目的运营补亏方案。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组织领导机制。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组织保障机制。省铁路办负责全省铁路发展重要事项的“牵头抓总”,对省委、省政府决策事项进行跟踪落实。省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按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铁路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指导和支持省铁路集团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做深做精铁路产业链,拓展铁路关联战新产业,打造成为国内领先的省级综合铁路产业集团。 (二十三)强化对外协调。进一步完善路地之间、相邻省(市)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与国家有关部委的协调,原则上由省有关部门对口衔接,各设区市在省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配合工作。与国家铁路集团的对接协调,涉及政府职能的事项由省铁路办牵头协调,涉及企业行为的事项由省铁路集团负责对接;各市、县(市、区)与国家铁路集团及所属部门、单位形成的各类纪要、协议、备忘录等,应在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铁路办备案。与相邻省(市)的协调,由省发展改革委、省铁路办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 (二十四)全面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铁路的社会属性、经济属性和公共服务属性,主动顺应群众对铁路出行的新需求,科学把握铁路建设的线性特点和发展规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铁路项目技术标准、车站设置、建设时序的合理期待,为铁路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高度关注并及时研判处置铁路相关的各类信访事件和网络舆情,确保社会稳定。 (二十五)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全覆盖、全流程、全要素监督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门和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监管。加强铁路工程建设市场招投标管理,强化项目成本核算。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本意见适用于2026年**月**日之后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耕地、林地指标费用计列适用于2026年**月**日后取得用地批复的项目。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1〕39号)同时废止。来源:《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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