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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淮安区)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10万元国家赔偿款拒绝依法履行,司法权威何在?

【重磅曝光】(淮安区)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10万元国家赔偿款拒绝依法履行,司法权威何在?
各位老铁,今天必须跟大家唠个让人窝火的事儿——国家机关成了"老赖",生效判决成了"白条",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到底谁来兜底?
最近,江苏淮安一位当事人的遭遇,撕开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遮羞布:(淮安区)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强拆行违法被法院终审确认判赔10万元,其不仅对10万元国家赔偿"装聋作哑",甚至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情况下,依然拖着不赔!这到底是咋回事?咱们往下看。
事件回溯:从强拆违法到"判决空转"
事情要从2024年说起。淮安一位承租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向当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审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案号:(2024)苏0812行赔初12号),认定管委会强拆行为违法,判决其赔偿承租人10万元。
本以为行政机关会按期守法履行支付10万元,可谁能想到,管委会竟当起了"老赖"——判决生效后,分文未付!
更离谱的是,承租人因认为10万元赔偿远不足以弥补设备、物品损失,依法提起上诉。2025年8月4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案号:(2025)苏08行终6号),维持原判。 至此,一审判决自2月21日起即生效的法律事实已无可争议,但管委会依旧"纹丝不动"。
从一审判决生效(2025.2.21)到现在(2025.9.14),严重超期依法支付!10万元赔偿款至今未到账! 当事人一边为争取更合理的赔偿继续申请再审,一边还要面对"已生效判决不履行"的困局——这哪是维权?简直是"伤口上撒盐"!
法律追问:生效判决岂能成"废纸"?
咱们都知道,法院生效判决是"法律盾牌",更是"诚信试金石"。可当作出行政行为的管委会自己成了"失信人",法律的威严又被置于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更明确:"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换句话说,不管当事人是否上诉,只要判决生效,赔偿义务机关就必须履行! 管委会以"当事人上诉"为由拖延执行,完全是耍赖!
再看《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通知银行划拨、对负责人罚款、公告曝光,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可为何这些"硬核措施"至今没用在管委会身上?
当事人困境:维权成本高过赔偿款?
"这7个月,我跑法院、找监察委、写再审申请,光路费就花了小一万!"当事人无奈地说,"10万元赔偿对我来说不是小数,可管委会拖得越久,我的损失越大——设备误产、维权误工,哪一样不要钱?"
更扎心的是,二审维持原判后,管委会仍不履行,这不是"拖延",是"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法院完全可以对其采取"划拨账户、罚款负责人、司法拘留"等措施。这些法律条款不能成为"摆设"。
我们要的不是"道歉",是"执行"!
这起事件的恶劣之处,不仅在于10万元赔偿未兑现,更在于它撕开了"行政执行难"的口子——当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机关自己都不尊重判决,老百姓的法治信仰又该如何安放?
我们呼吁:
1 相关监察机关立即介入,督促管委会限期履行生效判决;
2 法院依法对管委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真金白银"维护司法权威;
3 完善国家赔偿执行监督机制,别让"法律白条"寒了老百姓的心!
最后说句掏心窝子的话: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如果连国家机关都能"赖账",那我们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还差多远?
江苏淮安 #国家赔偿 #执行难 #司法权威 #法治社会
(注:本文事实均有生效判决文书及相关法律依据支撑,旨在推动问题解决,不针对任何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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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87643057 LV1 路人
    2楼
    让他们限高,行不行?
    9-15 09:02 · 江苏
    回复
  • 童大人 LV10 知州
    3楼
    官赖,你能咋地?已经赖惯了。
    9-15 13:05 · 江苏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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