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实名举报事件:2025年7月3日招标人:江苏宁淮智能制造产业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 “宁淮增材智造产业园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评标时,违规安排2名招标人代表参与技术标评审,严重违反“《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修订后第三条第(九)款规定:1、招标人可以委派1名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代表参与评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除外)或者资格审查。5、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1人。”规定。针对这一客观事实,本人先向招标人:江苏宁淮智能制造产业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招标人正面回答招标人安排1名还是2名代表参与技术标评审。招标人针对回复是1名还二名评委避而不谈,没有直接回复实则内容,而是回复内容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刻意回避2名招标人代表参与技术标评审这一客观事实。
跟踪报道:
2025年7月27日(周日)我再次接到盱眙县住建局孙局长电话,孙局长在电话中明确:经调查,招标人违规委派2名招标人评委参加评审的情况属实,责令招标人改正;本项目将重新组织招标;查收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款日期为2025年7月25日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现将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的六个投诉事项中的二个内容进行披露。
投诉处理决定书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一:
1、经查,宁淮增材智造产业园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江苏宁淮智能制造产业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共7人,其中经济标评委2人,技术标评委5人,招标人委派宁淮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郜*红和娄*鑫2名评委参与技术标评审。
2、《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第三条(九)规定“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1人”
3、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标评分情况为评委A:23分、评委B:23.6分、评委E:20.5分。评委A、B、E的平均分:22.37分。评委C:23.35分和评委D:24.1分与其他评标专家的平均分正负偏离不到 20%。
投诉处理决定书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二:
2、《江苏省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相关规定目录》(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号)规定“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经查,2021年11月15日淮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措施的通知》(淮建招(2021)4号),未列入该目录。
投诉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是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一中“招标人违规委派2名招标人评委参加评审”的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招标人改正。
二是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一中评委C和D打分畸高问题以及投诉事项二、三、四、五、六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综上:一、盱眙县住建局孙局长等领导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组织调查认定和形成处理意见,放弃周末假日、顶着酷暑,通知我接收投诉处理决定书,充分体现“效率高、服务好”,对此非常感谢盱眙县住建局孙局长等领导敢于秉持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认定。
二、通过本人投诉,招标人委派2名评委评技术标是严重违规行为,同时为本人在淮安市其它地区投标起提醒警示作用,对(苏建规字【2017】1号文)涉及招标人委派一名还是二名评委评技术标有了进一步认知。
三、通过本人投诉,让本人进一步了解到(淮建招(2021)4号)未列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号)规定目录,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淮建招(2021)4号)到底执不执行、有没有废止,本人不得而知,但本人能够确认的是最起码盱眙县范围内是不执行(淮建招(2021)4号)文件的,也就是说在盱眙县范围内(淮建招(2021)4号)等于废纸一张。其中投标人拟派投标人员再也不需要在中标侯选公示期公示了。
四、通过本人投诉,江苏宁淮智能制造产业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已确定,本人投诉材料已送达中央第五巡视组,将会有正确的处理结果。同时招标人违规委派的2名技术标评委郜*红和娄*鑫不能再参与该项目评审。
请全市人民共同监督此事后续处理情况,我将同步更新事情进展,直至该违法违规事件得到公正处理!
举报人:杨*平
联系电话:1930***85***6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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